多地发文,严禁医药代表私下拜访
近期,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其中通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邸树军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等问题。据悉,2016年至2022年,邸树军多次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收受医疗机构负责人、医药代表及下属所送礼品、礼金,折合共计96.04万余元。
一时间,医药代表合规问题再次引发关注。据观察,多地卫健委发布文件,规范医药代表拜访行为。
去年9月,上海市卫健委明确,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该文件用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
天津市卫健委印发的《天津市清廉医院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的管理制度,对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要及时驱离,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
去年1月,江西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的通知》,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此外,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不得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医药代表违规,所属企业设备、耗材采购受限
根据部分地区的现行规定,一旦查出医药代表违规,所属企业的销售也将受到较大影响。
前述江西省卫健委的相关通知中指出,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目前,各大医疗机构也对于医药代表拜访提出要求。
例如,广西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在《致医药代表的公开信》中,对向该院销售药品、设备、医用耗材、物资材料等的代表们告知,该院将严格履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暗访队伍,对未经批准私自接洽医药代表的医生严肃处理;对在巡察暗访期间发现的销售公司产品宣传资料、公司代表名片一律予以没收,列入采购黑名单,暂停并替换相关产品。
温州市龙湾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在《关于规范医药、器械等供应商入院业务洽谈备案管理规定》中明确,接待室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头,接待过程做到全程录像,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随意窜门等;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中医院出台《医药代表来访等级和管理制度》,制定医药代表“黑名单”和医用耗材跟踪监控预警机制。
近期,部分医院还约谈了多家企业代表,内容涉及医药代表业务活动开展、带金销售等。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与28家医药经营企业代表进行了集体廉洁谈话,要求各医药经营企业要做到五个禁令。其中包括,严禁在医院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药剂科和信息科等重点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严禁以科研费、宣传费、推销费等形式推销、介绍医药产品等。
转型在即
早在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就发布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医药代表不得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活动。此外还提出了医药代表的主要工作任务、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的形式等。
其中谈及,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包括: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在全新的监管环境之下,医药代表转型在即,企业也在重新审视医药代表的角色定位和职能所在。
去年11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RDPAC”)发布新版《RDPAC行业行为准则》。据悉,《行为准则》重新提出医学交流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点是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传达药品信息、提供科学及教育方面的资讯,以及支持医学教育。
其中谈到,药企招待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应按每人每餐300元标准付费。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超出上述用餐标准,须得到公司总经理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批准和认可。对于参加医学项目的医疗专业人士,药企不能以任何形式承担或支付津贴,或对耽误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的补偿。
在新的市场和政策环境下,医药代表最终仍将回归到专业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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